轉載自:貴州道扶律師事務所
導讀:人民法院案例庫開放后,各級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查閱案例庫,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。“曾某某訴江西某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”這個參考案例發布,意味著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可以大膽的轉讓、交易,作為業主不用再擔心20年以后怎么辦了。
曾某某訴江西某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
——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可以轉讓
入庫編號:2023-07-2-084-005
裁判要旨:
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的人防車位使用權,符合《民法典》中用 益物權的法律特征。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或租賃,轉讓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賃期限的限制。
法院生效裁判認為,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:1、本案協議的性質如何確定 ;2、本案協議是否合法有效。 關于本案協議的性質問題。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 9月12日簽訂的《地下集中式車位租賃協議》,從協議內容看,上訴人一次性支付95000元后,取得被上訴人車位的在土地使用年限內的使用權,可以認定該合同的性質名為車位租賃合同實為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。 關于本案協議的效力問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,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,收益歸投資者所有。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》第九條規定,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使用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,經審查合格后發給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》。使用單位必須持有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》,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。第十條規定,禁止無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轉讓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》。據此,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一種現實存在形式,本質屬性為國家戰備設施,應當歸國家所有。但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人防工程建設,減輕國家財政負擔,人防工程經驗收合格后,投資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人防車位使用權。從程序上看,為加強對人防工程的監督管理,有效維護人防工程的戰時防御功能,投資者應按人防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備案審批程序,才能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。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備案批準,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后,投資者就可以采取使用權轉讓、出租等處置方式以實現投資利益。因此,本案屬于車位使用權轉讓,未涉及車位所有權的 處置。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,法院不予支持。 裁判要旨: 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的人防車位使用權,符合《民法典》中用 益物權的法律特征。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或租賃,轉讓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賃期限的限制。 關聯索引: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53條(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52條)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53條(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52條)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第5條、第26條 一審: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(2019)贛0731民初3197號民事判決 (2019年11月14日) 二審: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(2020)贛07民終886號民事判決 (2020年5月20日)